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09民初1675号
原告:葛计卫,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思君,北京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永兴西路南侧。
负责人:褚振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洪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超,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计卫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保定市徐水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徐水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计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思君,被告徐水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洪斌、马洪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计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修缮向原告养猪场供电的电力设备,并恢复对原告的正常用电。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高林营村村民。2013年9月30日,为改善自身生活条件,原告与本村村民白学福、李金芳等人在承包的土地上共同成立徐水县金柱生猪专业合作社,建设猪场从事经营养殖行业至今。自猪场正式开始运营,原告即向被告申请提供用电,并始终按时足额缴纳电费,被告依约供电直至2019年5月5日。该日当天,原告养猪场的电表箱由被告派工作人员切断损坏,造成养猪场整体断电至今。原告向被告询问断电原因,被告答复称受政府所托单方面中止供电,但并未向原告出示政府机关责令其中止为原告供电的相关文件。由于停电直接导致原告养猪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每停电一天都会对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随着天气的炎热,因无法提供降温动力电,更有可能导致生猪的大量死亡。原告认为,根据《电力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供电企业应当保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并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被告放任向原告输送电力的设备线路损坏,不予维修,停止对原告供电的行为违法。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徐水供电公司辩称,事实陈述不属实。徐水区政府在2019年1月向原告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规定,供电方停电应在7日前通知。而本次停电是在政府下达限令拆除通知后近4个月的时间才停止供电,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属于法律免责事由;且该案已经过行政复议,原告无起诉资格,诉求无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如下:原告系徐水区高林村镇高林营村村民。2013年9月30日,原告与同村村民白学福、李金柱、李金芳、葛计卫、李志广共同设立徐水县金柱生猪专业合作社,建设猪场。葛计卫向徐水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徐水供电公司为原告提供用电。2019年1月21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政府特高压线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向原告发放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葛计卫:雄安-北京西1000千伏特高压工程是省重点工程,对于提高华北电网运行的灵活性和可靠性,满足京津冀(含雄安新区)电力负荷增长需求,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该工程线路下方,位于拆迁范围内你处养殖场至今未拆除,已经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请你在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4日3日内自行完成相关建筑物的拆迁清理,逾期未拆除,将组织强行拆除。特此通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特高压线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盖有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徐水供电公司现已对涉案猪场中断供电。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1、居民户口本及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系高林村镇高林营村村民,自2007年开始养殖经营,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2、原告交纳电费发票。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供用电关系;3、视频及书面整理材料。用以证明2019年5月5日被告工作人员拆毁原告的供电设备;4、徐水县金柱生猪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章程。用以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质证称,对证据1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特高压线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于2019年1月21日向原告发放的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停电行为是依法停电且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系被告的法定免责事由;2、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请求已经通过了行政复议程序,故停电行为系履行法定职责;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徐政办(2017)170号文件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限期拆除通知书发出单位为合法、有效成立的,代表政府行为;4、关于北京西-石家庄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IS019-IS021之间房屋拆迁范围的说明。用以证明葛计卫所在养猪场位置的一个明确标识,其在1000千伏交流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中线路走廊保护区范围(边线30米)之内,在此范围内禁止供电及建筑,故我公司对葛计卫的断电行为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一份。其中3.5条、9.8条可证明线路走廊保护区的概念,及在该保护区内不准供电、不准建筑,线路运行单位要及时下发通知书。原告葛计卫质证称,对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上述证据并非法律,通知和复议决定书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文件能说明该项目并非雄安新区项目,也没有对被告拆除原告供电设施的指令,除了小组成员魏占良(原徐水区供电公司经理)也在其中和办公室设在供电公司以外,与本案没有关联;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实被告在本案中不经通知即给原告断电的权利;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均有异议,因该证明系被告单方制定,未经人民法院组织进行现场勘查,其内容显示原告养殖场需要进行拆迁而被告并非系有权进行拆迁征收的主体。且该说明没有日期。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质证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缴纳电费票据及徐水县金柱生猪专业合作社相关手续,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视频及书面整理资料,被告不予认可,对视频的录制时间及视频内容无法核实,故本院不予采信;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保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徐政办(2017)170号文件(均为复印件)的真实性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发布,系电力行业行为规范,本院予以确认;北京西-石家庄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IS019-IS021之间房屋拆迁范围的说明,标明葛计卫养猪场位于线路走廊保护区范围(边线30米)之内,由有资质的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进行测量,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葛计卫向徐水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徐水供电公司向葛计卫提供用电,双方形成供用电关系。徐水供电公司该次停止供电系因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的建设,葛计卫养殖场位于1000kW交流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线路走廊保护区范围内,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000kW交流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不能在线路保护区建房,对于违章建筑,线路运行单位要及时下发违章通知书,虽葛计卫养猪场业已存在,但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特高压线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已于2019年1月21日下发自行拆除通知书。徐水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企业,应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亦应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现原、被告合同履行的客观基础发生变更,徐水供电公司停止供电系因保障用户用电安全,坚持安全用电原则。徐水供电公司继续供电亦无法保障用户人身财产安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修缮养猪场被拆除的电力设备并恢复供电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计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葛计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国祥
审 判 员 代永安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艳辉
书记员张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