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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执保227号

衡水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东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衡水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02执保22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老城竹林大街东侧、竹林寺以北东湖翰苑**沿街商业**103商铺。法定代表人于建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东明,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东明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58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