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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02执20号

王丹丹、向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丹丹;向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丹丹,女,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沙市区。被执行人向斌,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现在沙洋监狱服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6)鄂1002民初120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坐落在沙市区××乡××村××组(土地证号为:荆州国用(2012)第02060200**)房屋归申请人王丹丹所有,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将座落在沙市区立新乡洪垸村五组(土土地证号为:荆州国用(2012)第02060200**房屋登记到申请执行人王丹丹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洪波

审判员  熊 焰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周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