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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445号

胡小新与张双燕、张振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3-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小新;张双燕;张振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445号原告胡小新,男,汉族,1967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张双燕,女,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张振豪,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新与被告张双燕、被告张振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双燕、张振豪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由被告经常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法定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双燕、张振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双燕、张振豪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坤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朱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