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2民初715号
原告:杭州市上城区鸿玮饭店,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202室。 经营者:杨佳红。
被告:杭州品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坚。 原告杭州市上城区鸿玮饭店诉被告杭州品豪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预交本案诉讼费。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市上城区鸿玮饭店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沈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谢高勇
书记员叶夏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