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晋0402执388号张璐芳、王永军、张素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与张璐芳、王永军、张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7)晋04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张璐芳、王永军、张素芳立即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截止2017年4月22日透支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本金64903.84元、表外利息8170.39元、滞纳金5493.37元、贷款利息949.35元,分期付款授权累计27216元,共计106532.95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2017年4月23日起的利息、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张璐芳、王永军、张素芳加倍支付各自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张璐芳、王永军承担案件受理费1215.5元、案件执行费1498元。开户银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账户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账号:457211010300000042211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联系人:悦珂珂张卫东张飞联系电话:0355-2037151本院地址:长治市紫金东街259号邮编:046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