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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1501号

梁会丽、侯红起与路万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梁会丽;侯红起;路万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1501号

申请人:梁会丽,女,汉族。

申请人:侯红起,男,汉族。

被执行人:路万科,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梁会丽、侯红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路万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豫01民终178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有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路万科的银行存款1185833.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