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执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316号桃花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玉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世峰,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关于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岳世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4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岳世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世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岳世峰在中国民生银行5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员 顾宗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