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1651号
原告:胡明慧,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花路翡翠庄园。
原告胡明慧与被告亳州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郭 永
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汪昆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