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范锡霜,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现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高道临,男,1971年1月16日,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现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张军红,女,1973年11月4日,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现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范锡霜与高道临、张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2390.00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高少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