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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执恢33号

范锡霜、高道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4-28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锡霜;高道临;张军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范锡霜,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现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高道临,男,1971年1月16日,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现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张军红,女,1973年11月4日,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居民,现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范锡霜与高道临、张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2390.00元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高少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