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2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锁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浩斯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村3组长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60575623J。
法定代表人:任杰,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浩斯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瑾
审 判 员 舒珊珉
人民陪审员 谢惠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陆燕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