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3047号
原告: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开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33800。
法定代表人:马俊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觅莹,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智平,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海水,男,白族,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
委托代理人:唐丽珍,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与被告在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7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506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并与仲裁认定同理。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水在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7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