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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047号

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海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刘海水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3047号

原告: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开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33800。

法定代表人:马俊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觅莹,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智平,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海水,男,白族,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

委托代理人:唐丽珍,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与被告在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7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506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并与仲裁认定同理。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水在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7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