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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3执291号

陆龙李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浙0503执291号 被拘留人:李帅,男性,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本院在执行徐海红与陆龙、李帅(2019)浙0503执2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帅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