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11民初7120号
原告:罗海斌,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占彪,沈阳市浑南区兰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健,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海胜,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第三人:高俊梅,女,1951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第三人:沈文庆,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第三人:吴秀萍,女,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斌与被告李健及第三人何海胜、高俊梅、沈文庆、吴秀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英民
人民陪审员 宋子硕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