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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11民初7120号

罗海斌与李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4-1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罗海斌;李健;何海胜;高俊梅;沈文庆;吴秀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11民初7120号

原告:罗海斌,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占彪,沈阳市浑南区兰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健,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海胜,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第三人:高俊梅,女,1951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第三人:沈文庆,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第三人:吴秀萍,女,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斌与被告李健及第三人何海胜、高俊梅、沈文庆、吴秀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英民

人民陪审员  宋子硕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