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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民终9834号

康永庆、山东青果食品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永庆;山东青果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3民终9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永庆,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青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温泉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宋丙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庆,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存才,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永庆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青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果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沂南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1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永庆,被上诉人青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庆、孙存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康永庆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迳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是被上诉人严重违约,向上诉人提供的种子是假冒伪劣产品。2017年3月18日双方签订《毛豆种植收购合同》,被上诉人提供毛豆品种为75-3,种植面积200亩,预产量为120-150吨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合同。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不是第一次合作,之前合作都有盈利,2017年合作还是和以前一样:被上诉人提供种子、农药、技术指导,上诉人按照约定提供土地、浇水施肥。但是2017年无天灾,仅仅收获了二十多吨毛豆,为此上诉人向农业部门咨询,实地调查后一致认为毛豆的质量出现问题,是被上诉人提供不合格的种子造成的减产甚至绝产。上诉人因此损失惨重,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包括土地租赁费、可得利益损失近五十万元。

二、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及种子农药款,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双方约定的200亩地预产120-150吨,每公斤价格1.8-2.0元,但只是个预计量,不等于实际产量。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致使上诉人种植的毛豆几乎绝产,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违约金。青果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种子是假冒伪劣,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康永庆支付违约金144000元及拖欠的种子农药款57600元,庭审中青果公司将拖欠种子农药款数额变更为51600元;2.诉讼费由康永庆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8日,青果公司与康永庆签订《毛豆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种植面积为200亩,预产量为120-150吨,预采时间是2017年7、8月份,种子由青果公司提供,单价12元/斤,农药由公司统一提供,按采购价格发放,全部现金提货;青果公司负责合同基地内的种植和用药指导,必须回收签约基地内的合格原料,康永庆必须按照青果公司时间及时采收;毛豆验收定价标准为回收毛豆虫体无要求:规格30-49%,剥仁价格1.8-2元/㎏;回收毛豆无虫体:规格50-59%,价格2.2-2.5元/㎏,规格60%,价格2.6元/㎏,规格65%,价格2.8元/㎏,规格70%,价格2.9元/㎏,规格75%,价格3.2元/㎏,规格80%,价格3.4元/㎏;规格85%,价格3.8元/㎏,规格90%,价格4元/㎏,规格95%以上,价格4.2元/㎏,规格100%,价格4.8元/㎏;一旦违约,由违约方按约定采收量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青果公司为康永庆提供毛豆种子共4300斤,计款51600元。在毛豆采收季节,青果公司多次催促康永庆交付采收的毛豆,康永庆未按约定交付。一审法院认为,青果公司与康永庆签订的《毛豆种植收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青果公司按时提供毛豆种子,但康永庆未按照合同约定将采收的毛豆交付青果公司,构成违约,故青果公司要求康永庆支付拖欠种子款516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内容,预估产量120吨至150吨,系双方综合考虑后共同认可的预产量,法院认为在计算违约金时以120吨为宜。至于毛豆单价,双方约定回收价格是按照毛豆质量分别确定不同价格,并非固定单价,根据公平原则,可按照无虫体10个等级不同单价的平均价格计算,即每公斤3.39元。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即按约定采收量总价款的30%计算,但数额过高,应予适当调整,以15%为宜,法院认定违约金为61020元(120×1000公斤×3.39元/公斤×15%)。康永庆辩称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及已将采收的毛豆交付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可待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康永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青果食品有限公司毛豆种子款51600元;

二、康永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青果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61020元;

三、驳回山东青果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2元,由山东青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660元,康永庆负担2552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康永庆是否构成合同违约。康永庆与青果公司签订的《毛豆种植收购合同》中约定的回收毛豆数量是按预估产量120吨-150吨计算的,虽然不是实际产量,但基于康永庆陈述双方之前合作过的事实,该预估产量显然是双方参照以前的实际产量综合考虑而确定的,应当与实际产量出入不大,康永庆仅交付少量的毛豆,未交付预估数量相近的毛豆,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康永庆主张青果公司提供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毛豆产量减产甚至绝收,其一根据青果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在康永庆交付少量毛豆后青果公司工作人员催促其采收交付毛豆时并没有提出其主张的问题;其二微信记录中康永庆以青果公司没有给付已交付毛豆的钱不好找人采收的理由,反证了毛豆的实际产量不仅仅是其交付的部分;其三康永庆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康永庆的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康永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毛豆,又未提供有效抗辩,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违约正确。综上所述,康永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12元,由上诉人康永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法宝

审判员  田开玉

审判员  姚玉蕊

法官助理葛志龙

法官助理朱萱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