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102执保225号

张成凯、李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成凯;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02执保225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凯,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勇,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成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勇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