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2962号
原告:简家宏,男,香港居民,1978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险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嘉里建设广场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4875E。
负责人:BahtiyarTayChihHerng,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丽菲,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晶晶,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392元;2、被告支付2018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0日)带薪年休假工资24519.24元;3、被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应得的年终奖(年度奖金)491400元;4、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8]136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并与仲裁认定同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原告简家宏出具离职证明;
二、驳回原告简家宏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未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邓 志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曼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