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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6民初11635号

曾玉云、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雷玉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曾玉云;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雷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6民初11635号

原告:雷玉兰,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菊、孙林林,福建闽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美仁前社**。

法定代表人:曾玉云。

被告:曾玉云,女,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雷玉兰与被告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辉公司)、曾玉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玉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辉公司、曾玉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荣辉公司、曾玉云共同向雷玉兰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工资2387元、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工资2129元、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9日工资770元。事实和理由:雷玉兰于2012年6月1日经熟人介绍到荣辉公司工作,岗位为促销员,工资为一个月底薪1600元+抽成(抽成方式为:原先为卖1万元抽100元,后来变成卖1万元抽200元)+满勤50元+话费50元等,工资支付方式由荣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玉云以现金或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雷玉兰。雷玉兰的上班时间为早上6点至下午2点,曾玉云向雷玉兰发放工作需要的上岗证、围裙和帽子,并指派雷玉兰到湖里区万达广场沃尔玛商场里的厦港卤味柜台从事销售卤味工作。雷玉兰按时提供完成劳动后,荣辉公司却未按时支付报酬。2016年12月10日,荣辉公司在沃尔玛商城的柜台撤柜。雷玉兰多次索要报酬未果。雷玉兰曾于2019年4月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案号:(2019)闽0203民初7052号】,被驳回。2019年7月2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曾玉云做了询问笔录,曾玉云愿意承担支付雷玉兰5286元工资的责任。 荣辉公司、曾玉云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荣辉公司、曾玉云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荣辉公司雇佣雷玉兰作为促销员,共拖欠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的劳务报酬合计5286元未支付。2019年7月2日,曾玉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接受询问时表示其个人愿意向雷玉兰支付上述报酬。

本院认为,荣辉公司、曾玉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雷玉兰与荣辉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本院予以认定。荣辉公司拖欠雷玉兰劳务报酬,曾玉云自愿承担该债务,雷玉兰主张荣辉公司、曾玉云共同支付劳务报酬5286元,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荣辉公司、曾玉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曾玉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雷玉兰劳务报酬52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曾玉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晓华

人民陪审员  曾焕生

人民陪审员  倪五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代

书 记员  陈幼美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