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882刑初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春花、张雪琦(实习律师),由雷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雷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8)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强奸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害人陈某1及其的家属发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陈某1及其的家属逾期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符明、助理周玮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陈春花、张雪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在雷州市松竹镇山尾村下江洋田的农田里饲养鸭子时,发现被害人陈某1独自一个人在农田里割稻草,周围没有其他人。于是,曾某走过去从后面抱住陈某1,双手伸入陈某1衣内捏摸陈某1的胸部。陈某1挣扎,曾某便恐吓她,且将她拉到农田的田埂上试图脱掉她的裤子。这时,陈某1拼命挣扎,曾某便继续恐吓并强行脱掉陈某1的内外裤,然后用自己勃起的阴茎插入陈某1的阴道里施行奸淫。2018年7月23日10时许,陈某1在农田干完活后独自骑三轮自行车回家,被告人曾某尾随在后。在途径雷州市松竹镇山尾村下江洋田林华生猪栏路段时,曾某要求陈某1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陈某1拒绝。于是,曾某便将陈某1从自行车上拉下来并拉进林华生的猪栏内。然后将陈某1压在身体下面,双手伸入陈某1衣内捏摸陈某1的胸部,并试图脱掉陈某1的裤子施行奸淫,陈某1拼命挣扎并喊叫。这时,曾某听到打田机的响声,猜到是陈某1丈夫回来,由于害怕便停手。陈某1趁机跑出猪栏,曾某看到是陈某1的丈夫后便逃离现场。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曾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陈春花及实习律师张雪琦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曾某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曾某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曾某第二次实施的强奸罪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曾某系属初犯,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在雷州市松竹镇山尾村下江洋田的农田里饲养鸭子时,发现被害人陈某1独自一个人在农田里割稻草,周围没有其他人。于是产生淫念,遂走过去从后面抱住陈某1,双手伸入陈某1衣内捏摸陈某1的胸部。陈某1挣扎并拒绝后,曾某便恐吓她,并将她拉到农田的田埂上试图脱掉她的裤子。这时,陈某1继续拼命挣扎并拒绝,曾某便继续恐吓并强行脱掉陈某1的内外裤,然后用自己勃起的阴茎插入陈某1的阴道抽插,直至射精时拔出阴茎,并射精在陈某1的阴部上面。时至2018年7月23日10时许,陈某1和丈夫黄某3在农田干完活后独自骑三轮自行车回家,被告人曾某尾随在后。在途径雷州市松竹镇山尾村下江洋田林华生猪栏路段时,曾某要求陈某1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陈某1拒绝。于是,曾某便将陈某1从自行车上拉下来并拉进林华生的猪栏内。然后将陈某1压在身体下面,双手伸入陈某1衣内捏摸陈某1的胸部,并试图脱掉陈某1的裤子施行奸淫,陈某1拼命挣扎并喊叫,这时陈某1丈夫黄某3开着打田机经过时,曾某害怕事情暴露便停手。陈某1趁机挣脱跑出猪栏,曾某随后走出。黄某3发现后欲殴打曾某时,陈某1害怕事情闹大,便制止老公殴打曾某,曾某乘机逃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物证:涉案物款人民币60.5元;2、书证:被告人曾某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1在雷州市康宁医院的住院病历、医院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3、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黄某3、曾某、黄某1、黄某2等人的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对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结合控辩双方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曾某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曾某系属初犯,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实施的第二次实施的强奸罪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显示,经侦办机关通过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广东省公安缝合信息查询系统、警务综合系统、SIS系统、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进行查询,暂未发现曾某违法犯罪记录。无前科,属初犯。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在对被害人着手实施第二次强奸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但被告人第一次实施强奸行为既遂,故全案应按既遂处理。对被告人第二次的强奸未遂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曾某犯罪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缴获的人民币60.5元系被告人曾某的合法财产应返还给曾某。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挺卫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吴祥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欧耿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