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1民初2556号
原告:尹某某。
被告:吕某某。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2020年3月2日原告尹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智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廉晓飞
书 记 员 吴方萍
书 记 员 吴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