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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1民初2556号

尹某某与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1民初2556号

原告:尹某某。

被告:吕某某。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2020年3月2日原告尹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智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廉晓飞

书 记 员 吴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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