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民初6223号 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对原告徐永朋与被告林雄、海口行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琼0106民初6223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琼0106民初6223号判决书中将原告姓名笔误为徐永明,现补正为“徐永朋”。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雅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