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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6民初6223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5-11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永朋;林雄;海口行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民初6223号 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对原告徐永朋与被告林雄、海口行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琼0106民初6223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琼0106民初6223号判决书中将原告姓名笔误为徐永明,现补正为“徐永朋”。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雅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