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24执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阿克塞县红柳湾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924925211045C。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阿克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于芳,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酒泉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阿克塞县红柳湾镇团结路鑫达市场,机构代码:07357027-4。
法定代表人:于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玉桃,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1月8日,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本院在执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芳、酒泉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于芳、酒泉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定被执行人于芳、酒泉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桃于2018年9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芳、酒泉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桃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于芳拥有车牌号为甘H×××××的江铃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王玉桃拥有车牌号为甘H×××××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我院依法于2018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于芳所有的车牌号为甘H×××××的江铃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王玉桃所有的车牌号为甘H×××××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登记。由于被执行人于芳、王玉桃一直下落不明,我院于2018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于芳、王玉桃采取协助查找并拘留措施。2018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于芳、王玉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措施全部采取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日对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文涛
审判员 徐文波
审判员 哈再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葛润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