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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1217号

郁战胜、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郁战胜;郁某;张保良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1217号

申请人:郁战胜,男,汉族,1983年9月13日生,住扶沟县。

申请人:郁某,男,汉族,2012年2月14日生,住扶沟县。

被

申请人:张保良,男,汉族,1988年6月25日出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战胜、郁某诉被告张保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郁战胜、郁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张保良名下价值977516.42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郁战胜、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张保良名下价值977516.42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