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1217号
申请人:郁战胜,男,汉族,1983年9月13日生,住扶沟县。
申请人:郁某,男,汉族,2012年2月14日生,住扶沟县。
被
申请人:张保良,男,汉族,1988年6月25日出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战胜、郁某诉被告张保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郁战胜、郁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张保良名下价值977516.42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郁战胜、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张保良名下价值977516.42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