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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执保139号

张英霞、焦淑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英霞;焦淑金;张国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02执保139号申请执行人张英霞,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焦淑金,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国锋,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英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淑金、张国锋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41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