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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1执恢265号之一

刁旗、栗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4-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刁旗;栗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1执恢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刁旗,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9日,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栗丹,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23日,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刁旗与被执行人栗丹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执行。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三、通过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地房产土地部门。

四、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因疫情,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待疫情过后再予以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21执恢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雪营

审判员  李闪闪

审判员  崔乃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