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702民初6168-1号

李金磊与张悦、张蕴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之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3-25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李金磊;张悦;张蕴琪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02民初6168-1号

原告:李金磊,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张悦,女,1984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张蕴琪,女,2015年12月2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法定代理人:张悦,女,1984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金磊与被告张悦、张蕴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3月2日作出(2018)吉0702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第20-21行应更正为“息应分别以10万元本金,分别自逾期还款之日2015年11月7日、2016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关于被告提”。判决书第六页第9-11行应更正为“元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11月7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1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审 判 长  王 爽

人民陪审员  高秀影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乔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