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702民初6168-1号
原告:李金磊,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张悦,女,1984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告:张蕴琪,女,2015年12月2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法定代理人:张悦,女,1984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金磊与被告张悦、张蕴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3月2日作出(2018)吉0702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第20-21行应更正为“息应分别以10万元本金,分别自逾期还款之日2015年11月7日、2016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关于被告提”。判决书第六页第9-11行应更正为“元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11月7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1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审 判 长 王 爽
人民陪审员 高秀影
人民陪审员 李 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乔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