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102执保125号

樊旭光、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樊旭光;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02执保125号申请执行人樊旭光,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总部基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L5R05。法定代表人刘小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樊旭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长鑫龙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26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