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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恢1736号

隋忠、赵燕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隋忠;赵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1736号原申请执行人隋忠,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新林巷36-3-5-1,身份证2102021973********。变更后申请执行人高培灵,男,194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爱华巷**6-3,身份证号2102031948********。变更后申请执行人芦萍,女,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长利巷**5-3,身份证号2102031970********。被执行人赵燕,女,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申请执行人隋忠与被执行人赵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裁定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高培灵、芦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被执行人也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申报。除被执行人赵燕名下大连银行的账户为退休工资账户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本院定期扣划被执行人赵燕退休工资账户中的余额给付给申请执行人高培灵,直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2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宝成

审 判 员  马 军

代理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