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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执恢265号

宁宗新、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宗新;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302执恢265号

申请执行人:宁宗新,男,65岁,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宁宗新与埇桥区大店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案,宿州市公证处(2006)皖宿州内证字第8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三里村村民委员会应履行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互联网银行信息、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3、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的原已经查封即将到期的办公楼进行了续查封。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州市公证处(2006)皖宿州内证字第8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