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9)鲁068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张明彦
被执行人:刘明、于立华申请执行人张明彦与被执行人刘明、于立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明彦与被执行人刘明、于立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振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