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辽0202执4007号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吴云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吴云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2执4007号

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系辽宁信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飞,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云亭,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云亭追偿权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1月26日作出(2017)辽0202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9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查封轮候被执行人吴云亭名下丰田牌辽B×××**的车辆,冻结期限至2021年1月16日。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玉皎

审判员  杨 跃

审判员  那 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姜凯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