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837号
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树立石材销售门市,住所地翁牛特旗。经营者:于树立,男,汉族,个体,
被告:郭守平,男,汉族,农民。
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树立石材销售门市诉被告郭守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装修款75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树立石材销售门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树立石材销售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 伟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苏伦高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