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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23民初2329号

郭婷与程五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6-02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婷;程五常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1023民初2329号

原告:郭婷,女,汉族,1985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涛,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五常,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

原告郭婷与被告程五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五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买房预付款4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份,程五常与原告父亲在北京打工相识,被告声称其亲戚在临汾市城建局工作,可以在临汾买下便宜的还迁房,要买房子可以找他,2017年12月18日经与被告联系见面,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了被告20000元购房款,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两份加盖临汾市城建局公章的收据,之后被告又以办理相关手续为名先后向原告要走25000元,但是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一直没有房屋的信息,2019年7月11日,经双方协商由被告出具了共收到原告45000元的收据,被告同时承诺于十日后归还给原告,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归还原告。原告提供证据:1、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曾收到买房预付款45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7月21日归还该款。2、收据两份,加盖有临汾市城建局公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20000元。3、九份微信转账记录16900元,证明原告陆续用微信转账给被告16900元,其余以现金方式支付。总条是45000元,微信转账16900元,剩余281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两张各10000元的收据均是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所有款项均是由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收据中的郭平是笔误,实则是郭婷。程五常未提供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以为原告购房为由,陆续从原告手中收款,在其中分匹收取的款项中,加盖有2017年10月18日“临汾市城建局”公章,但该公章名称不复存在,属虚假行为,双方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应予返还。依照>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程五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郭婷预付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由程五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海勇

审判员 张麦兰

审判员 李海建 

二0二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家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