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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895号之一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广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5-2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广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1号绿地中央广场A9栋二单元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50000G410207849。

负责人:陆有清,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广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管理区玉福公路东南侧洋桥工业区瑞利制线厂生产综合楼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865187741。

法定代表人:熊绍光,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袁海兵,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广西巨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而形成的全部债权,本所将该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本所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费用等)全部转让给袁海兵。债权转让后,本所不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由袁海兵行使债权人的全部权利”内容的2019年3月1日《南国早报》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根据(2018)桂0103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享有该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权利,现申请人自愿将该判决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承受,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变更袁海兵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黄 健

审判员 袁小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