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2执恢41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赵金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赵金花;芦罡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李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金花,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执行人芦罡宇,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76.125611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申请人申请暂不对查封财产进行司法处置,书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02执恢41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高毅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