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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执保147号

张洪滨、彭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洪滨;彭丽;安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02执保14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滨,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彭丽,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安铁军,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洪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丽、安铁军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