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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5执218号

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覃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韦覃花;黄家林;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汉舟;石海渊;黄汉凤;石日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5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城明山路**。 被执行人韦覃花,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上林县。 被执行人黄汉舟,男,1971年8月3日出生,住上林县。 被执行人石海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上林县。 被执行人黄汉凤,女,1973年4月4日出生,住上林县。 被执行人石日凤,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上林县。 被执行人黄家林,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上林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0125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覃花、黄汉舟、石海渊、黄汉凤、石日凤、黄家林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扣留、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冻结财产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转让,设定权利负担。从查封冻结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晓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黄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