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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128执782号

付德峰与王国栋、马振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德峰;王国栋;马振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28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付德峰,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王国栋,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马振丽,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依据已生效(2017)黑0128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付德峰申请执行王国栋、马振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252.6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黑0128执7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守东

审判员  黄兴照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