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28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付德峰,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王国栋,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马振丽,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依据已生效(2017)黑0128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付德峰申请执行王国栋、马振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252.6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黑0128执7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守东
审判员 黄兴照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