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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841号

江志洪、遵义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9-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志洪;遵义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江志洪,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遵义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8548549XF。

法定代表人:杨富梅,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03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江志洪申请执行遵义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遵义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838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40元、执行费71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9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詹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邹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