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6民初1355号
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郑凯,该行员工。
被告:平阳县万达肉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前林村。
法定代表人:徐继选。
被告:徐继选,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黄章莉,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阳县万达肉鸽有限公司、徐继选、黄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平阳县万达肉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约期外罚息,逾期不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后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尔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代
书记员 吕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