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395号
申请执行人:王彪,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现在北京潮白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潘洪霞,女,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振武,男,193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王彪、潘洪霞与被执行人张振武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28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41960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28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继明
审 判 员 汤 洋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孟祥磊
书 记 员 张伟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