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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02民初40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4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某某,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宜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玉锋 人民

审判员  戴仁道 人民

审判员  黄远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远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