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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刑终379号

刘基财污染环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污染环境
当事人
刘基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379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基财,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基财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粤0113刑初第23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基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基财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刘基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基财撤回上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刑初第23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阳开

审判员  茹艳飞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胡 涛付金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