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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81执140号

陈芳与欧阳启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芳;欧阳启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81执140号

申请人:陈芳,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欧阳启元,男,1973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芳与被执行人欧阳启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欧阳启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阳启元在银行的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欧阳启元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欧阳启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54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文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来光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