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971号
原告:王志武,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广州科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进新路313号之二102。
法定代表人:许结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王志武诉被告广州科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志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志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审判员 肖陈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苏晓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