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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6民初8010号

王文生与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10-0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王文生;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6民初8010号

原告:王文生,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二里259号架空层。

负责人:李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6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戴继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莉蓉,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谢栋辉,男,1962年4月29日,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王文生与被告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山庄业委会)、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朋物业),第三人谢栋辉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生,被告国际山庄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被告友朋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莉蓉以及第三人谢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文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向王文生提供物业费涨价,选聘物业,友朋物业聘用合同的三次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表决开票记录、表决结果公告记录等相关文件,以及投票票样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票箱供当庭查验;2.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向王文生提供国际山庄的业主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所有业主代表的业主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业主代表合法性的相关文件;3.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向王文生提供2017年以来的业委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所有会议记录,公章使用记录,表决记录,及所有决定的签名文件;4.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向王文生提供2017年以来的公维金及公共收入报表的原件及复印件;5.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向王文生提供2017年以来所有本小区公维金及公共收入的投标、投标文件、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的原件及复印件(如花十多万修复所谓破损地面以及中庭亭子等项目)。6.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向王文生提供本小区公维金及公共收入的友朋物业账号及私人账号的收取、存入账号及金额,日期,银行对账单的原件与复印件。7.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向王文生提供国际山庄业委会2018年底公示所谓的“委托物业整改前排卫生死角”变成破坏绿地的所谓业主代表在决议签名的文件及会议记录。8.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向王文生提供2019年初泳池招标及投标的三家的标书及文件,以及评标的十多位业主代表签字文件及会议记录,中标合同以及价格。9.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向王文生提供业委会所称修复泳池需要十几万元费用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0.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向王文生提供现任业委会于2015年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投票记录以及在街道办备案登记记录等证明其合法性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并承担复印费用。11.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向王文生提供2017年8月至今公摊水费电费的分摊计算依据以及被告每月交水务集团及厦门供电公司的交费发票及交费单原件及复印件。12.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提供被告所称业委会2017年7月到10月过渡期“由友朋物业代收四款项41万元”的项目明细以及时间、费率。13.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提供被告所称业委会2017年7月到10月过渡期“支付12名保安每人每月5700元工资”的收据、合同、转账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并承担复印费用。14.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提供2017年业委会所称的《过渡账户收支报表》所有收支项目涉及的银行账号以及所有银行转账记录、合同、发票、招标投标会议记录、业主代表大会表决记录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承担复印费用。15.判令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承担诉讼费用以及复印材料的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文生撤回第1项中关于物业费涨价的诉讼请求以及第11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王文生为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二里的国际山庄小区的业主。国际山庄业委会系2015年成立,并于2017年8月改选,友朋物业系2017年底进入本小区,其办公地点为: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二里259F。国际山庄业委会与友朋物业接手本小区以来,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不透明,从不公开依法应公开的公维金及公共收入报表,而且出现大面积破坏绿地等违法行为,致王文生等广大业主额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王文生等多位业主曾多次至业委会要求查询相关信息被借故推脱。国际山庄业委会与友朋物业的主要手法是以十多位所谓业主代表(并每月过半业主或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及授权),黑箱开票,没有经过任何合法招标议标,违法代表四百多业主对乱支滥用公维金及公共收入,破坏绿地。另外,国际山庄业委会以所谓修复泳池需要十几万费用为由,低价出租泳池,但没有经正规评估程序和投标程序,也没有经过任何合法招标议标的程序,也没有将“不招标修复”作为备选项进行评估修复价格并由业主大会表决,涉嫌黑箱操作与违法。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王文生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国际山庄业委会辩称,一、本案系业主知情权纠纷,即仅有王文生系国际山庄小区的业主,其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因此,本案王文生是否为国际山庄小区的业主,应当予以查明,以便确定王文生是否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前述法律规定,王文生仅有要求国际山庄业委会公布或向国际山庄业委会查阅法律所规定的需要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力,而无权力要求国际山庄业委会向其提供材料的权力。同时,王文生的部分诉求亦不属于法律所规定国际山庄业委会需要向业主公开或业主有权利查阅的事项。因此,王文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予以支持。 三、王文生诉求中要求国际山庄业委会公开的大部分事项,国际山庄业委会在日常工作中已在小区的公共位置以及小区业主微信群予以公示、告知。其中部分属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所需公布的事项,物业管理公司也已经予以公示,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等。同时,王文生从未向国际山庄业委会申请需要查阅其诉求中所提的其需要知情的事项。因此,国际山庄业委会并未有侵害王文生知情权的行为。 四、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阶段性,国际山庄业委会系国际山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本届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7月25日完成换届,对于王文生要求提供的包括管理规约、公章使用规定等属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需要公布的事项,同时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也未向国际山庄业委会进行移交相关的材料,国际山庄业委会并未持有包括管理规约、公章使用记录等材料亦无法进行公示。 五、国际山庄小区不存在修复泳池支付了十几万元的事实,王文生要求国际山庄业委会公示该事项的诉求依法不能成立。同时,鉴于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以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为边界,而涉及表决具体内容的相关资料上存在业主姓名及其名下房屋的室号、联系方式等私人信息,王文生求查阅应取得业主的授权或同意。再则,涉及表决具体内容的相关资料也非法律所规定的需要公开的事项或内容。 综上,王文生诉求中要求国际山庄业委会公开的事项,国际山庄业委会均以公开、公示,并未侵犯王文生的知情权。同时,王文生的诉求中要求国际山庄业委会予以公开的事项,有一部分并不属于国际山庄业委会持有,王文生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国际山庄业委会持有该部分资料拒不向业主予以公示或公开。再则,王文生所要求的涉及业主表决具体内容以及银行帐户信息等的相关资料也非法律所规定的需要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因此,王文生的诉求请求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友朋物业辩称,一、王文生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法登记取得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王文生以业主知情权的案由起诉,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业主身份,因此王文生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二、王文生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述2017年物业费涨价事宜,仅是其为实现其诉讼目的而捏造的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友朋物业自2017年8月21日起经公开选聘为国际山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且双方签订的《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下简称“合同”)已张榜公布公示,合同已列明友朋物业向小区业主收费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且友朋物业自入驻小区管理以来均按上述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从未上涨、调整过物业管理费。 三、友朋物业已提供小区日常公维金支出及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首先,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底,友朋物业都按规定定期将小区《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公告》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报告》向厦门市建设局的官方网站物业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和备案,并同一时期将前述报告内容粘贴于国际山庄小区宣传栏中、电梯内墙等,对全小区业主进行公开透明的张榜公布公示。公示的情况报告中包含了小区物业共用部分收支情况。友朋物业已经完全履行了王文生诉请中所要求的提供日常公维金和共用部分收益情况的义务。 四、王文生提起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根据该规定,王文生提出的第六项、第十二项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友朋物业没有义务提供或者公开。其次,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五)项,友朋物业认为应当区分相关文件的性质并结合申请查阅的业主主观上是否具有正当目的而进行综合判定,故而恳请法院依法驳回王文生的上述诉讼请求。 五、友朋物业已提供2017年8月21日以前代收款项明细,并经国际山庄业委会确认后,将前述款项支付至国际山庄业委会指定账户。王文生诉状中第十二项诉求中所述41万款项明细清单均已经国际山庄业委会确认、张榜公布公示,且友朋物业已将款项支付至业委会账户,并已在本案中作为证据提交。 综上所述,友朋物业认为,业主确享有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等义务主体负有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但也应有所限制,即仅对涉及业主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即为已足,无需事无巨细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否则,将因披露范围过大而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且王文生诉请内容与事实不符、恳请法院依法驳回王文生对友朋物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谢栋辉述称,谢栋辉系上一届的业委会的主任,任期到2016年5月或6月。后来李峰违规操作,把谢栋辉和其他几个业委会委员赶走,之后到现在谢栋辉就只是业主代表的身份。之前国际山庄业委会都是按照上级规定的要求进行议事表决,参加人员签字同意或不同意,业委会主任签字盖章,表决结果公示之后再移交给物业公司具体执行。现在的业委会由李峰负责,管理混乱,甚至成立私人账户是违法的。谢栋辉对王文生的诉求没有异议,该部分资料属于应当公开的资料。上届的资料都在秘书处不在谢栋辉处,李峰将秘书赶走,相关的材料并不是由谢栋辉保管。业委会主任还没有进行改选,要经过三方改选,才能进行正式的材料交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王文生的房屋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系国际山庄小区的业主。 2.2012年5月19日,《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2016年4月21日,国际山庄业委会完成成立备案,谢栋辉当选业委会主任。业委会委员共10人。2017年6月20日,经2017年6月17日国际山庄业委会会议讨论并经全体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通过了李峰为国际山庄业委会负责人的事项。2017年7月20日,国际山庄业委会的印章移交给李峰负责。 4.2017年6月21日,国际山庄业委会与案外人厦门忠诚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派遣12名保安维持国际山庄的正常秩序,并做好国际山庄的安全保卫工作,包干总价68400元。 5.2017年7月17日,国际山庄业委会发布厦门市国际山庄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公告,并于2017年8月6日召开业委会委员和业主代表的扩大会议,于2017年8月12日、2017年8月13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2017年8月14日,国际山庄业委会对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大会二选一票选物业表决票统计结果进行公示,载明小区总建筑面积81537.98平方米,总面积投票权数81537.98票,总业主人数412人,总人数投票权数票。发放表决票358张,收回349票,其中有效票334票,废票15票,地下车位有效票64张,不计入参投总人数,实际参与投票的总业主人数为279元,参与投票的总面积数为55885.2平方米。334张有效票中选友朋物业的292张票,共持有专有部分面积49015.21平方米。2017年8月20日,国际山庄业委会与友朋物业签订《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国际山庄业委会委托友朋物业为国际山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6.友朋物业提供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公告》载明: 期间 本期收入(元) 本期支出(元) 2017.9-2017.12 72819.33 28168 2018.1-2018.6 98761.92 45165.3 2018.7-2018.12 129649.09 84372.66 2019.1-2019.6 95864.39 17084 7.友朋物业提供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报告》载明: 期间 期初余额 本期公共收益总收入 期末余额     临时停车费 其他收入   2018.3-2018.6 4929.85 13250 3800(场地租赁) 16062.82 2018.7-2018.12 16062.82 21750 6750(丰巢科技、先行时代文化传媒) 34672.18 2019.1-2019.6 34672.18 23000 6750(丰巢科技、挚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52138.86 8.2017年9月15日,国际山庄业委会向友朋物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因国际山庄业委会公共账户尚未移交,特授权友朋物业代为收取日常公维金、公共车位、临时车辆、公共收益等相关费用,单独列账,随时备查,并根据业委会出具的书面文件支付相关费用。2018年3月30日,国际山庄业委会为甲方,友朋物业为乙方,双方签订《国际山庄代收款项结算书》(期间: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2月28日)一份,载明根据双方约定由乙方代甲方收取2017年8月21日前的费用,代收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返还甲方。(1)2017年8月21日友朋物业进驻国际山庄受业委会委托,友朋物业收取的款项总额合计536010.22元,其中公维金105624.87元、管理费160890.13元、车位管理费26494.00元、公位占位费和车管费45875.00元、公摊水电费20233.22元、公位占位费176893.33元,应扣除代收款项费用合计1938.54元,其中POS机刷卡手续费1323.74元,代开发票税额614.81元;2.经甲方授权乙方代付款项:停车道闸系统安装工程84600元,代付公摊水电费13194.42元,代付土头清运费1880元,代付中秋节业主博饼活动费用5350.22元,代付款项总计105024.64元;3.应返还业委会委托代收结算款=代收取的款项总额-应扣除费用-已付结算款-授权代付款=536010.22-1938.55-417646.17-105024.64=11400.86元。关于已付结算款417646.17元,其中友朋物业分别于2017年9月25日、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0月31日向案外人陆娟支付145000元、55000元、217646.17元。国际山庄业委会向友朋物业出具了相应的收据,并于2018年11月15日再次向友朋物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国际山庄业委会授权友朋物业财务部把代为收取的国际山庄公共车位费转入陆娟个人账户(此账户为国际山庄业主代表大会一致同意并授权业委会临时使用的过渡账户)。2018年3月15日,国际山庄业委会与友朋物业签订《国际山庄财务收支公告(1)》,重申上述业委会委托友朋物业代收结算余款为11400.86元,并附上《国际山庄业委会临时过渡账户财务收支表(2017.6.26-2018.2.28)》,列明收入以及支出的项目和金额。 9.2017年10月20日,国际山庄业委会与案外人厦门华建兴达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国际山庄地面改造合同书》以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国际山庄地面改造项目交由该公司承包施工,总价82300元(50400+31900=82300)。2017年10月20日,国际山庄业委会与案外人厦门鼎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项目为花岗岩栏杆桥,总价19500元。2017年11月12日,国际山庄业委会与案外人厦门好汇金石业有限公司签订《好汇金石业交易合同》一份,项目为国际山庄中庭四个花坛,总价7000元。2018年11月24日,国际山庄业委会与案外人厦门精高飞模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厦门国际山庄凉亭修复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将国际山庄游泳池的凉亭修复交由该公司承包施工,总价16200元。修复工程于2018年11月30日完工,款项于2018年12月3日付清。 10.2018年9月10日,案外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分所出具《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专项审计报告》,对案外人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国际山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期间(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2日)负责的国际山庄业主公维金的收支情况(含公共收入应计入公维金部分)进行专项审计。 11.2018年10月20日,国际山庄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讨论使用业主公共收益修复或者修缮改造相关公共设施。 12.2019年4月16日,国际山庄召开业委会会议,讨论国际山庄中庭泳池委外承包开标评标事宜。2019年5月23日,国际山庄业委会与案外人厦门厦迈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国际山庄游泳池租赁协议书》,将国际山庄小区内的游泳池租给该公司经营;该公司门票收入的5%作为其场地租赁费用,门票收入的5%作为友朋物业安全巡查的管理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其相应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本条第(五)项只是为求规范的周延性,避免存在漏洞,而作出的兜底条款,并非可以包罗万象,是否属于其他应当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应以对于行使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与前四项情形具有同样的必要性为标准去考量。以下针对王文生的诉讼请求逐一分析认定如下: 1.关于选聘友朋物业的相关资料。国际山庄业委会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选聘友朋物业的过程中先后召开了三次会议,王文生请求国际山庄业委会提供相应的会议记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表决开票记录以及表决结果公告记录,国际山庄业委会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已经对最终二选一的票选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公示,然其并未公示之前的票选情况,国际山庄业委会应向王文生公开之前的表决开票记录以及表决结果公告记录。至于投票票样的原件及复印件,不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公示范围之内,而且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以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为边界,而涉及表决具体内容的表决票上存在业主姓名及其名下房屋的坐落等私人信息,关乎相关业主的隐私权,未经相关业主的授权或同意,王文生请求公开投票票样的原件及复印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关于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选举业主代表的相关资料。国际山庄业委会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议事规则,无需重复提供。管理规约一经制定属于应当法定公开事项,国际山庄业委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内容,其以上一届业委会没有交接为由拒绝提供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王文生要求提供业主委托书原件以及复印件等证明业主代表合法性的相关文件,如前所述,该部分材料不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公示范围之内,而且相关委托书涉及到相关业主的隐私权,王文生要求公开该部分资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3.关于2017年以来业委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的所有会议记录等。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王文生请求国际山庄业委会提供2017年以来业委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的所有会议记录等,过于笼统,没有阐明具体的事实,也没有阐明行使该项知情权的具体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在该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王文生可持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另行主张权利。 4.关于2017年以来的公维金以及公共收入筹集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即王文生提出的第4-6项诉讼请求。其中,报表属于财务凭证,不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公示范围之内,王文生要求公开该部分资料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公维金以及公共收入的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涉及公维金(含公共收入)的收支情况,王文生要求国际山庄业委会、友朋物业公开该部分资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国际山庄业委会提供的《国际山庄地面改造合同书》等缺乏发票、付款记录等互相印证,不足以证明款项的实际发生,国际山庄业委会负有进一步公开的义务。友朋物业提供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公告》以及《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报告》只是一些统计数据,同样缺乏其他凭证互相印证,亦负有进一步公开的义务。王文生的第6项诉讼请求已经包含在第5项诉讼请求之内,系重复主张,本院不再赘述。 5.关于整改前排卫生死角的相关资料。国际山庄业委会提供的2018年10月20日关于整改前排卫生死角的会议纪要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王文生要求国际山庄业委会公开相应的会议记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6.关于泳池招投标的相关资料。国际山庄业委会提供的2019年4月16日泳池招投标的会议纪要没有与会人员的签名,真实性无法确认,王文生要求国际山庄业委会公开相应的会议记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标书及文件涉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亦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资料。中标合同以及价格,国际山庄业委会已经在本案中作为证据提供,无需重复提供。 7.关于泳池修复费用。王文生没有证据证明泳池修复费用达到十几万元,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8.关于业委会选举产生的相关资料。国际山庄业委会提供的仅是选举李峰为国际山庄业委会负责人的相关资料,不涉及其他业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的相关资料。王文生要求国际山庄业委会公开相应的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系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必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投票记录涉及相关业主的隐私权,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公示的资料,王文生请求一并公开投票记录,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备案登记记录亦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事项,王文生以及国际山庄业委会提供的备案登记记录系变更之前的记录,当时谢栋辉仍为国际山庄业委会主任,现在谢栋辉的职务已经终止,变更李峰为国际山庄业委会的负责人,因此国际山庄业委会应当提供变更之后的备案登记记录。 9.关于友朋物业代收41万的项目明细等。友朋物业提供的证据显示过渡期间其代收的款项总额合计536010.22元,其中公维金105624.87元、管理费160890.13元、车位管理费26494.00元、公位占位费和车管费45875.00元、公摊水电费20233.22元、公位占位费176893.33元,但是友朋物业只是列明每个项目名称的总额,没有说明具体的收入来源,该部分内容涉及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王文生请求友朋物业公开该部分项目明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10.关于支付保安工资的相关资料。国际山庄业委会已经提供合同以及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支付保安工资的收据,无需重复提交。对于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的收据以及相应的付款记录涉及维修资金等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应予公开。 11.关于《过渡账户收支报表》。该报表只是列明收入以及支出的项目和金额,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满足业主知情权。王文生要求国际山庄业委会以及友朋物业提供该报表中的所有转账记录、合同、发票、招投标会议记录、业主代表大会表决记录,涉及公维金(含公共收入)的收支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王文生请求公开的资料在上述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或者已经公示的,本院则不予支持。此外,业主对公共管理实行监督主要是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文件的方式实现的,业主要求查阅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并提供方便。因此王文生请求国际山庄业委会或者友朋物业向其提供并复印相关法定应当公开的资料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复印费用应由王文生自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生公开选聘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二选一票选之前的表决开票记录和表决结果公告记录。 二、被告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生公开国际山庄的管理规约。 三、被告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生公开2017年以来国际山庄小区公维金以及公共收入的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 四、被告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生公开2018年底委托物业整改前排卫生死角的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五、被告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生公开2019年初参与国际山庄泳池招投标的三家公司的标书及文件以及评标的会议记录。 六、被告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生公开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在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办变更备案登记的记录。 七、被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生公开2017年7月至10月代收417646.17元的项目明细。 八、被告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生公开2017年9月至10月支付12名保安每人每月5700元工资的收据以及转账记录。 九、被告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生公开《国际山庄业委会临时过渡账户财务收支表(2017.6.26-2018.2.28)》所有收支项目涉及的银行转账记录、合同、发票、招投标会议记录、业主代表大会表决记录。 以上第一至九项应当公开的资料,王文生需要复印的,由其自行承担复印费用。 十、驳回原告王文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厦门市国际山庄业主委员会以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艳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代

书记员 陈钦红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