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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28执204号

王梅沣、杨志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志杰;王梅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8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王梅沣,女,1957年3月3日出生,住乐业县。 被执行人杨志杰,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住乐业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梅沣与被执行人杨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王梅沣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028民初72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志杰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移送执行,已向被执行人杨志杰发出(2019)桂1028执2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杨志杰接到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标的额自动履行偿款义务。被执行人杨志杰自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