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3执9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名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26层B3002。
法定代表人:杨丽君。
被执行人:北京通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772房间。
法定代表人:肖文革。
被执行人:肖文革,男,1967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彬,男,1985年3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印纪时代(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旷世国际大厦1栋1504B-70。
法定代表人:高宏刚。
被执行人:北京印纪华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034房间。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宏刚。本院作出的(2018)京03民初58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名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142758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执行。(2018)京03民初58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北京名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以(2018)京03执保175号协助执行通知,轮候查封肖文革名下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清琴山庄二里乙23号楼-1至2层101号房产。本案立案执行后,上述保全措施依法转为本案执行措施。针对上述查封措施,案外人世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京03执异657号执行裁定支持其异议请求,裁定中止对北京市海淀区清琴山庄二里乙23号楼-1至2层101号房产的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北京名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世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相关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起诉期限界满后解除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肖文革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琴山庄二里乙23号楼-1至2层101号房产的轮候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志斌
审判员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原文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