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2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世纪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翔宇,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洋口片上广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王为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虎,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初4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68元,上诉人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4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娄勇军
审判员 岳彩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