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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02执3976号

臧飞宇、李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臧飞宇;李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2执3976号

申请执行人:臧飞宇,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于帅,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众,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申请执行人臧飞宇与被执行人李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0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众偿还臧飞宇欠款1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线下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付通085e×××[email protected]账户,冻结期限12个月,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玉皎

代理

审判员  那 函

代理

审判员  杨 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凯旋 来源:百度搜索“”